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某与被执行人刘传军、邓宏宇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传军、邓宏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某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刘传军,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750117****,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船柴社区83-44-112。
邓宏宇,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010619760501****,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船柴社区83-44-112。
生效法律文书:(2023)鄂050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23)鄂0502执3228号
本金766108.62元、2022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731元、案件执行费10118元。
线索提供人提供财产线索所取得的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
标的全部执行完毕。
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悬赏执行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已发现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多人向本院提供同一财产线索的,按照向本院提供并登记的顺序,只有第一顺位的举报人才能获得奖励)。
唐法官 0717-6975300
西陵法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来源 | 执行局 编辑 | 郑洁莹(实习) 责编 | 许斐 审核 | 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