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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务工农民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2024-02-01 09:15
来源: 行政庭

案情简介

20221013日,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易某签订劳务合同,安排易某至某医院从事后勤保洁工作。此时易某已年满53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0221026日,易某乘坐其丈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往医院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易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21124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易某系乘车人,无引发本次事故的违法行为和过错,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202336日,易某之女幸某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3426日,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易某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情形,属于工伤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2023612日,原告不服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市政府于20237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1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易某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证据是否确凿

幸某违规搭载成年人、易某作为成年人违规乘坐电动自行车均存在过错。易某违规乘坐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对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明显低于疏于观察未及时避让的机动车驾驶人,及夜间道路上行驶时未开启车灯、也未靠道路右侧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幸某,显然不足以构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或同等责任。

被告市人社局认定易某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结论并无不当,法院予以认可。

争议焦点2被告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工伤认定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本案原告认为应将易某所有近亲属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第三人幸某系死者易某女儿,其作为工伤职工近亲属向被告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被告市人社局在行政程序中未向双方释明就劳动关系进行仲裁及诉讼有无不当。市人社局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而非必须告知申请人就劳动关系进行仲裁及诉讼。对于简单的、工伤认定机构通过调查核实能够判断出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情形,可以由认定机关直接确定,并非必须告知当事人进行仲裁。

争议焦点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10号)意见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再次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和视同工伤情形的条件时,均可以认定为工伤。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稳步推进的叠加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超龄劳动者虽然在体能方面有所下降,但其在行业积累的专业技能相较于其他从业者更具优势。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自愿继续或重新就业,可有效缓解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压力,亦能提升超龄人员的实际生活保障水平和价值感。

法律和制度均应当接受更多非典型、新业态的劳动者作为《劳动法》的调整和适用范围。故司法实践对特殊群体的工伤认定作出了突破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探索,如违法转包、分包情形下承包人的用工主体责任,挂靠经营中被挂靠人的用工主体责任等,均无需以劳动关系的确立为认定工伤之前提。

法条检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