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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工作微信号归谁?

2023-12-27 15:34
来源: 民庭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已成为日常交往不可缺少的社交工具,也成为了常备的办公工具。不少企业为员工配备了工作微信账号,通过工作微信账号添加微信好友,开拓、保存、维护客户,传递经营信息,以增加市场交易的机会。近日,西陵法院审理了一起离职员工与公司“争夺”微信账号引发的纠纷案。

2021年3月30日,A公司使用前员工陈某登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案涉微信账号,用于工作使用。同年7月12日,陈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将手机卡连同微信号一并交还公司。由于工作需要,A公司将微信号交于前员工刘某使用至2022年5月。

2022年9月1日,张某领取由A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一部,同时A公司将手机号及该手机号注册的案涉微信号交于张某使用,并按月支付手机号所产生的通讯费用。今年2月13日,张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退还手机一部,之后A公司发现,张某变更绑定案涉微信号的手机号,微信号也一并变更,A公司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微信号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基于劳动关系取得对案涉微信账号的使用权,现张某已经离职,故继续使用案涉微信账号已具有不正当性,且张某也表示同意将案涉微信账号返还给A公司,故A公司主张张某返还案涉微信账号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A公司主张的赔偿损失问题。案涉微信账号上所添加的客户资源可以通过“天眼查”“企查查”查询并添加,充分说明客户信息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且A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案涉微信账号上的客户资源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故案涉微信账号所有的客户信息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其次,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时没有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张某占用案涉微信号导致原告产生实际损失,故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A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为避免类似争议,公司宜使用公司名下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号或企业微信号,且在员工入职时,应在劳动合同或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微信账号的归属问题。员工亦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使用工作微信号,同时做到公私分离,避免不当使用带来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