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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8-10-10 15:41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某、张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81日作出(2016)鄂050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某某偿还原告马某某、张某借款本金6925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马某某、张某向西陵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向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等,但被执行人陈某某始终未履行。

2017111日,陈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望州岗村3组无名山酒家为庆贺儿子周岁宴请宾客,共计收受礼金29万余元,收受该礼金后,陈某某仍未履行其法律义务,并将收受礼金挪作他用。2017118日,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陈某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71116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将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建议立案侦查,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宜西公(陵)不立字【2018007号)。201852日,马某某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陈某某收取了29万余元的礼金,扣除刘某拿走的9万元及其他宴席开支后,剩余8万余元陈某某完全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在其明知应当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下,未将该款作为执行款上交法院以履行其被执行人义务,而是将该款用于其他个人消费性支出及偿还他人债务,其行为已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宴请宾客的形式收受大额礼金,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将收受礼金挪作他用,在执行法院拘留后仍不履行,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西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刑事自诉并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