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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陵法院发出首份《预查废证明》!

2024-04-12 16:57
来源: 执行局 唐娟

“我们昨天拿到西陵法院《预查废证明》,已经向省行汇报,这个证明符合我行的核销制度要求,我行正在向省行申报核销流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昌市分行负责人表示。


近日,邮储银行向西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审查时发现,被执行人符合“预查废”制度适用条件,西陵法院当场向该银行开具《预查废证明》,载明“被告毛某已有他案债务涉诉,经执行,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于某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内容,并随附终本裁定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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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查废制度可以缩短坏账核销周期,又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立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程序空转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西陵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

近三年来,西陵法院受理各类金融案件2193件,从诉讼到执行平均时长为160天。“预查废”制度运行后,大大缩短案件办理周期,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重复诉讼和执行,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又回应了金融企业的诉讼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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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信用卡监管政策维护金融安全的司法建议书》精神,西陵法院联合区金融局多次组织辖区银行、金融调解机构调研和座谈,探索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金融机构不良债务快速化解和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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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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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

“预查废”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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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信用卡纠纷诉讼、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因他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法院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借该证明进行不良资产核销。与传统方式相比,符合“预查废”机制适用的案件无需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避免了因程序空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也极大缩短了纠纷处理时间。


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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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查废”

制度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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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类型👉 针对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对象👉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业机构组织。


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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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查废”

制度

实施意义

“预查废”制度实施后,银行无需再进入诉讼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可凭借《预查废证明》直接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呆账核销申请。有效避免了对同一债务人提起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增强纠纷过滤能力,减少流向诉讼环节的案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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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陵法院将继续坚持诉前抓财产保全,诉中抓自动履行,诉后抓系统治理,立审执全面协同、多部门全力协作,持续深化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和执源治理,助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