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辆异常,向保险公司报案后拖至修理厂检查维修,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这是怎么一回事?如何判定车辆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车主在案件起诉前将车辆出售,能否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呢?近日,西陵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车辆故障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邱某为其名下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内,邱某安排他人驾驶该车辆时,驾驶人发现车辆存在异常。经联系邱某后,驾驶人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随后车辆被拖至修理厂维修。维修完毕后,邱某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了鉴定,并就维修费、拖车费、评估费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车辆损失属于机械故障而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为由拒绝赔偿。邱某遂诉至西陵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两万余元。 另查明,邱某在本次诉讼前,已将案涉车辆出售给他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案涉车辆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机动车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直接损失。邱某主张车辆损失属于意外事故,依法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邱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交警证明、权威技术鉴定报告等)证明车辆损失系由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保险合同通常定义的“意外事故”所导致。其单方委托的损失评估仅确定了维修费用金额,并未对损失原因进行鉴定,无法证明损失性质属于保险事故。因此,邱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是邱某在转让车辆后是否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即车辆)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自动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邱某在起诉前已将案涉车辆出售,其作为原车主对车辆的所有权及与之相关的保险利益已经转移。相应地,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也已转移至车辆买受人。邱某本人不再具备就该车辆损失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的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法院认判决驳回了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对广大车主和投保人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1.明确保险责任范围,注意保留证据: 机动车损失保险并非涵盖所有车辆损坏。其赔付范围通常限于条款明确列明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对于车辆因自身机械故障、自然磨损、朽蚀、故障等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不负责赔偿。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尽可能通过拍照、录像、获取第三方证明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以证明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仅凭维修发票和单方评估报告,往往难以完成举证责任。 2.车辆转让后保险权益随之转移: 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附着于该车辆的保险合同权益(包括索赔权)也依法同步转移给新车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车主在车辆售出后,原则上不再享有就该车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若车辆在转让前发生保险事故但未及时处理,原车主应在转让前完成理赔事宜,或与买受人明确约定事故损失的追索及权益归属,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3.理性评估损失原因,依法维权: 在车辆发生损坏时,被保险人应首先初步判断损坏原因。对于明显属于机械故障、保养不当等非意外事故的情形,应认识到可能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若与保险公司就“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发生争议,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对损失原因进行鉴定等方式明确责任,而非仅对损失金额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稿 | 民庭 莊丽 编辑 | 郑洁莹(实习) 责编 | 许斐 审核 | 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