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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助复工丨资产置换,助力企业顺利融资

2020-07-29 17:00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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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西陵法院在执行郭某与秦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秦某在宜昌某运营管理公司的股权。因受疫情影响,该公司现面临资金紧缺、生产停摆等问题,急需引入新股东以筹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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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企业顺利融资,恢复生产经营,案件承办人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协商。宜昌某运营管理公司愿为该案提供执行担保,同时以该公司名下四套不动产提供财产担保,希望能解除对公司股权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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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人多次耐心向申请执行人郭某讲述“放水养鱼”的道理,帮助企业顺利融资复产,才能最终实现“双赢”。郭某最终同意了秦某提出的资产置换方案,西陵法院也按照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协议及时解除了对公司股权的查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