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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电脑却被狗咬 商场管理人被判赔三千余元

2019-03-07 10:26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法院

近日,西陵法院审理了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

1月17日下午,原告刘某去某电脑城维修电脑,在进入该大楼一楼后突被大楼内一狗咬伤右大腿。原告报警并到宜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后与被告某电脑城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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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在被告某电脑城去维修电脑,被告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刘某在该大楼内被狗咬伤右大腿受伤,被告未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等三千余元。

法官提醒,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酒店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没有界限、无限扩大的,而是一个“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法院审查中一般体现在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不应出现危险隐患、设计缺陷和人为的管理混乱,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导致他人损害的后果,一般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