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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不赔?共享单车事故有说法

2026-04-02 15:13
来源: 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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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共享单车出行,成为了大众日常短途出行的常见选择,而共享单车配套保险的理赔边界、责任认定,也成为了不少消费者关心的问题。骑行者在使用共享单车时,相关保险权益究竟该如何保障呢?近日,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共享单车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厘清了共享单车保险理赔的法律要点。


01

基本案情

妻子骑行遇车祸,保险拒赔引诉讼

此前,陈某的妻子王某骑行共享单车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身亡,陈某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却遭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并非王某”为由拒绝。维权无门的陈某,最终选择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法律帮助。


02

法院审理

细致审理析案情,依法判决护权益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细致梳理案情,认真阅读相关法律条文,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庭审中,法官围绕“王某是否为案涉保险的被保险人”的核心问题,组织双方进行充分举证质证。

保险公司称,平台公司上传的信息中,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为陈某,实际骑行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原告举证证明平台公司并未对该信息与账户实际使用人身份信息是否一致进行核实,也没有强制要求实际使用人对注册账户进行实名认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手机号码登记注册于陈某名下,但根据微信实名认证信息可知,王某系该手机号码的实际使用人,其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平台账户用于自用。共享单车投保意外伤害险,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实际骑行人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王某在扫码开锁时已与共享单车平台公司建立租赁服务协议关系,视为其同意该公司为其投保,王某才是案涉保险合同中真实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03

法院判决

保险依法赔付,司法守护公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保险公司向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孙某、陈某、陈某之子支付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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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下来后,陈某满是感激,特地定制了一面“心系百姓,为民解忧”的锦旗,交到了承办人杨柳法官的手中。杨法官接过锦旗时表示,群众的认可是司法工作的最大动力。每一面锦旗的背后,都承载着群众的期待与信任。今后,西陵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案件,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让公平正义可感可及。


END

来源 | 民庭 莊丽

编辑 | 郑洁莹(实习)

责编 | 许斐

审核 | 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