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门店广告灯箱,暗藏安全风险;一纸司法裁定,厘清法律责任。消费者在商场内滑倒,被餐饮店外露的广告灯箱划伤面部,商场、商户、消费者三方该如何承担责任?
张某(化姓)在某商场逛街时,行经某餐饮店门口的商场公共通道时不慎滑倒,左脸部撞在该餐饮店墙面镶嵌的广告灯箱上,后经司法鉴定,其面部伤残等级为十级。张某就面部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向餐饮店店主王某(化姓)和某商场提起诉讼。 本院审理认为,商场和王某对张某在商场内逛街时受伤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主体应包括商场的管理者以及商铺的经营者。根据案涉监控录像显示,存在其他行人在张某滑倒的同一位置出现脚底打滑的情况,可证明张某滑倒与该公共通道地面存在湿滑有关。某商场作为该公共通道区域的管理者,应对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餐饮店门口的广告灯箱向外凸起,边缘不平,材质坚硬,将其设置在人流量集中的商场内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王某作为经营者,应对该广告灯箱的安全隐患引发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张某受伤是某商场和经营者王某的侵权行为共同结合造成的同一损害结果,但其各自的侵权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由某商场和王某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按份责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某商场承担45%的责任份额,王某承担25%的责任份额。张某作为成年人在某商场内行走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摔倒,对损害结果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 对于经营者而言,公共场所及经营场所的商户、经营主体负有保障自己经营的商铺对他人不存在危险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仅限于“地面不湿滑”,门店招牌、装饰线条、玻璃棱角等,均属于安全管理范围,必须做到无尖锐棱角、无外露隐患、无致人损害风险,防滑、防撞等警示标识要设置规范、醒目可见,切勿因装饰设计忽视安全底线。 对于商场管理者而言,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以“设施属于商户所有”等为由推卸责任,对公共区域内所有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设施,均应履行全面巡检、定期维护、及时整改的管理义务。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公共场所通行时应留意周边环境,注意场所内的警示标识,避免分心看手机、快速奔跑等行为。发生意外伤害后,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留存医疗凭证,依法理性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图片由AI生成) 来源 | 民庭 编辑 | 郑洁莹(实习) 责编 | 许斐 审核 | 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