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房屋钥匙,您拿好了。”
西陵法院将腾退完毕的房屋
重新换锁
将钥匙交给买受人
近日,西陵法院执行局
开展集中执行行动
对一处房屋进行强制腾退
案件详情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9.1万元,并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原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对判决抵触情绪十分强烈,拒不配合执行。
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2022年8月9日,该房屋以51万元成交。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腾退公告 ,责令被执行人及该房屋实际占用人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房屋中的所有物品搬离腾空,且不得毁损房屋及装修装饰,并将该屋交付买受人。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并在电话威胁案件承办人员。
为此
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
但被执行人仍不愿配合
法院执行工作
拒不履行义务
西陵法院
遂依法对其
采取强制腾房措施
01执行准备
为保证执行行动顺利进行,执行法官多次前往涉案房屋现场,对房屋周围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并组织多名法官一同对该案进行案情研讨、风险预估、行动部署,制定了详尽的腾退预案。
02执行现场
执行行动当日,法警在外围设置警戒,执行法官再次耐心向被执行人释法析理,希望其能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03执行结果
执行过程中,西陵区公证处工作人员全程录像,执行干警分组进入该房屋,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并现场制作物品清单,全程录音录像,执行工作进行的有条不紊。
本次成功强制腾退,是西陵法院全力攻坚执行领域顽瘴痼疾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又一次司法实践,以实际行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司法权威,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彰显了切实开展解决执行难“雷霆行动”的信心和决心。集中组织执行力量,实施强制执行活动能够促使一部分存在侥幸心理,拖延、规避执行的当事人再无藏身之地。
下一步,西陵法院将针对执行领域中系统性、普遍性问题,聚焦顽瘴痼疾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找准问题症结,严实查纠整改,健全制度机制,补齐短板漏洞,努力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七)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