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点点防备
暑假余额已不足
各个高校陆陆续续开学
迎来了“萌新”报到
下面这份开学防诈骗指南
请同学们一定收好
擦亮识骗慧眼
谨防上当受骗
大一新生一定要好好看!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杜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向他人提供两张银行卡,本案上游诈骗犯罪的四名被害人累计向杜某银行卡转账178.42万元。后杜某按上线指令,通过网上银行App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使用既定话术隐瞒取款用途欺骗银行工作人员,相继取出现金87万元,分多次交由指定人员,并将对方已拿现金的情况及时报告上线。杜某按照上级指令,通过购买外币、虚拟货币将银行卡内剩余资金全部转移,非法获利1.78万元。
被告人杜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被告人杜某认罪认罚、退赔等相关量刑情节,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法官提示:不做电诈“工具人”
根据银行业相关管理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买卖。只需提供一张银行卡,帮人取点现金,转账、转存便能轻松得到“好处费”,这样看似简单又能赚钱的工作,听起来很有吸引力,实则却是犯罪分子的“诱饵”,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赌博、洗钱等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
刚刚迈入大学校园的同学们应当提高警惕,做到谨慎交易,不轻易转账或者汇款。同时,不要为获得所谓的“好处费”“高额佣金”,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出卖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成为帮凶,走向犯罪。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曹某某等24人使用银行卡或办理新银行卡用于帮助境外赌博平台收付款赚取佣金,即所谓的“跑分”。曹某某等24人用于作案的银行卡内流入资金共计4.1亿余元。
曹某某等24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相关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等24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2年11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000元至35000元不等。24名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386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示:谨防“帮助”成“帮信” 贪图“小利”害人害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帮信罪”这个罪名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大众视野,它已经成为仅次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的第三大犯罪类型,也是发案率最高的信息网络犯罪。涉及“帮信罪”的人员,在校大学生占了很大一部分,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在利益诱惑面前更容易迷失方向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从办卡、卖卡发展到组织收卡、贩卡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卡商”。当电话卡、银行卡落入犯罪分子手中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这个时候身为卡主,同样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刘某先后召集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通过“上粉”人员在网络上发布租赁微信号的广告,吸引他人扫码添加李某某等团伙成员使用的企业微信号,谎称会将高价租赁的微信号用于搭建公众号平台,以每个定金人民币15元至30元的价格租赁他人的微信号,后以每个100元至600元的价格在某软件上将微信号转卖给他人。
该团伙共计收购422个微信号,卖出156个能关联到公民身份信息的微信号,实名微信号的对外销售价格约69060元,获利37860元。
其中,该犯罪团伙转卖的实名微信号被用于诈骗小美,造成其经济损失56万余元。
六名被告人共同收集他人实名微信号并进行出售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各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法院综合考虑了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6000元至30000元罚金不等。
法官提示:高价出租微信号?使不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用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经过实名认证的各类账号中均包含有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真实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账号向他人提供,一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当下的信息时代,我们使用QQ、微信、支付宝等各类软件,在注册个人账号时均需输入个人真实信息进行实名认证,所以切勿将个人账号提供给陌生人,以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被他人用于网络犯罪或造成个人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