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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宠虽可爱,撸猫需谨慎!

2025-11-19 09:40
来源: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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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闲暇之时,去猫咖“撸猫”本是一件治愈之事。而随着“撸猫”经济火热,猫咖的安全隐患也正在浮出水面。当可爱的猫咪突然伸出利爪,责任该由谁承担?是经营者的管理不善,还是顾客的“撸猫”姿势不对?

近日,西陵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发生在猫咖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为我们厘清了其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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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强行撸猫”反被抓伤

黄女士在网上团购了一张撸猫券,带着八岁的女儿小溪(化名)前往猫咖消费。小溪在店内与猫咪互动时,因过于兴奋,不顾店内“请勿强行抱猫”的警示标语和店员的现场劝阻,擅自用店内地毯包裹猫咪,并搭建封闭空间限制猫咪行动。猫咪在受惊挣扎过程中,将小溪的手臂抓伤。

事后,黄女士为女儿支付了医疗费、疫苗接种费等共计1600余元。她认为,猫咖作为经营场所,应对其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遂将猫咖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而猫咖方面认为,自己已尽到充分的安全提示义务:店内张贴了醒目的警示标语,线上购票页面也明确提示“14岁以下儿童需家长陪同”,且店员事发时已及时制止并协助处理伤口。猫咖主张是小溪的不当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发生,自身责任应被减轻。

法院审理:各退一步,案结事了

庭审中,双方对事实经过争议不大,但在责任划分上僵持不下。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本案有调解的基础。法官向双方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指出经营者确实负有更重的安全保障义务,但顾客一方的重大过失也是显而易见的。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猫咖一次性赔偿黄女士母女1000元。黄女士当场收到款项后撤回起诉,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责任划分有法可依

1.经营者难逃其责:“无过错责任”是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除非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否则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无过错,都需承担责任。猫咖作为猫咪的管理者和营利性经营者,负有严格的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确保动物不对顾客造成伤害。即使猫咖店内张贴了警示标语,这也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店内的“提示”不能成为绝对的“免责金牌”。


2.顾客重大过失:“可以减轻”经营者责任

    法律并非“一刀切”。《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同时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小溪不听劝阻,对猫咪实施强行包裹、限制行动等明显不当行为,已超出正常互动范畴,属于“重大过失”,这是导致猫咪受惊而伤人的直接原因。因此,法院在调解中认定可以减轻猫咖的责任,这正是对法律规定“减轻责任”情形的具体运用。


3.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还规定,如果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未打疫苗、未使用防护设施等),责任将更为严格。本案中,猫咖因已为猫咪接种疫苗并进行了提示,尽到了一定的安全措施,这也是其在责任认定中得以减轻的考量因素之一。

法官提醒

对经营者而言:开设宠物互动类场所,安全是第一要务。除了必要的警示,给宠物定期接种疫苗,更应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和即时干预。

对家长而言:家长应寸步不离地履行对幼童的监护职责,引导孩子以正确、友善的方式与动物相处,避免因不当行为引致伤害。

“撸猫”本是一件趣事,但是法律的红线与安全的底线不容触碰。唯有经营者恪尽职守,消费者文明互动,才能共同营造一个真正温馨、安全的萌宠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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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民庭

编辑 | 郑洁莹(实习)

责编 | 许斐

审核 | 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