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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走道内推行餐车致行人骨折 责任如何划分?

2020-09-21 16:15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近日,西陵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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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日,李某在某大型商场购物时与某餐饮公司在大厅内的餐车相撞,被车轮碾伤右足,工作人员将李某送医后诊断为右足骨折。事后,该餐饮公司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李某遂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

李某主张该餐饮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该餐饮公司对餐车将李某致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称李某在事发时未尽到观察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餐饮公司的责任,且认为李某主张的部分费用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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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该餐饮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推行该公司餐车(餐车高约1.7米,一人在餐车前方拉,一人在餐车后方推)在某大型商场内通行时,适逢李某从另一侧通道行至餐车侧面,因该餐车的高度妨碍,餐饮公司的工作人员推车时并未观察到从另一通道走出的李某,并及时采取避让措施,餐车与李某相撞,致李某右足被餐车压伤,该餐饮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李某在公共场所内通行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通道的通行情况,致使自己撞上餐车受伤,其也有过错,可减轻该餐饮公司的侵权责任。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李某应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某餐饮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后法院认定李某的各项损失合计2.5万余元。根据过错责任的划分,该餐饮公司应向李某赔偿2万余元,扣减其已垫付的1.1万余元,法院依法判令该餐饮公司向李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000余元,并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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