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说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如果借款人突然去世
是“人死债消”
还是“父债子偿”
亦或“妻债夫还”
近日
西陵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两起案例
一起进入今天的普法时间
在《民法典》里找找答案
案例一
案情简介 2017年,李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授信协议》,约定某银行为其提供30万元的可循环授信额度,后李某因资金周转在授信额度内通过银行的自助渠道借款多笔,并约定了贷款执行利率、借款期限等,后因李某死亡,借款发生逾期。某银行遂将李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李某之父及李某之女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李某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对上述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 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借款的发放义务,借款人李某死亡后,其借款本息未依约足额归还,现借款已到期,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按约主张借款本息。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及女儿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李某之女在继承时尚系未成年人,故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之父及李某之女在继承李某的遗产范围内保留李某之女必要生活开支后,归还被继承人李某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借款人赵某、孙某为购买住房向银行贷款104万元,并约定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之后借款人多次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本息,某银行遂将借款人与开发商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孙某承担还款责任,开发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孙某因病去世,承办法官多次赴公安部门查找孙某继承人信息,并依法通知孙某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孙某之配偶赵某系本案被告之一,孙某与赵某育有二子,二人收到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后,均向法院提交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放弃参加本案诉讼,而孙某的父母早年已去世,故本案有效第一顺位继承人仅赵某一人同时亦为本案被告。 本案系因当事人收入减少导致房贷断供,案涉债务是孙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赵某应还“配偶之债”。一边是银行防范金融风险,另一边是贷款人担心房子会被拍卖,双重压力下,承办法官兼顾情理法,耐心调解,平衡双方权益,组织赵某与银行就还款事项达成调解,既实现银行贷款不断供,缓解借款人的资金压力,让购房者“居者有其屋”,又维护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但在案涉房屋已经确认优先受偿的情况下,开发商能否承担担保责任,各方意见不一,使案件迟迟无法推进。 为妥善化解该起纠纷,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精准认定相关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决定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还款方式等内容先行制作调解书,在对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要求开发商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请求。至此,该纠纷最终以“一案两书”形式顺利结案。 关于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消灭的问题: “人死债不一定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人死”是否“债消”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债务人死亡时是否留有遗产;第二,该遗产是否依法可以继承。如果债务人留有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则以其遗产承担债务,如果没有,则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据此,法官来帮你分析: 借款人去世,其家人作为继承人继承了遗产。那么则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否则超出的部分继承人无义务偿还。 借款人去世,其无遗产可供继承或者家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借款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关于夫妻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 “妻债夫不一定还” “妻债”是否“夫还”首先应明确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果“妻债”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那么无论妻子是否留有遗产,丈夫均负有偿还义务,“妻债夫还”成立。反之,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丈夫则无需以个人财产替妻偿还。 在“妻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丈夫如何承担的问题分三个层次: 丈夫仅需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来承担“妻债”,超过部分无需承担; 丈夫自愿以自己个人的财产替妻还债的则没有限制,丈夫愿意还多少都可以; 如果丈夫不要妻子的遗产,则不需要替妻还债。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