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西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宜昌市猇亭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黄某涉嫌受贿罪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担任宜昌市猇亭区农业农村局(原宜昌市猇亭区农林水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胜(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卢某某、朱某某、王某新、张某某、陈某某、牟某某等人在承接水利工程、协调处置项目纠纷、拨付工程款、砂石料销售等方面谋取利益。2013年9月至2020年初,黄某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66.2万元。 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围绕犯罪事实及证据的认定、定罪、量刑等展开了辩论,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益。被告人黄某在最后陈述阶段,为自己的行为深表忏悔。 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五支队旁听了案件的审理。直观了解了职务犯罪人的犯罪历程,感受到被告人悔不当初的情绪,纷纷表示深受触动,深刻认识到了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犯罪的后果,心中警钟长鸣。 国家对贪污腐败等职务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厉行惩治腐败一直在路上。西陵法院始终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惩治腐败的各项政策,通过开展庭审观摩活动,将“庭审现场”变成“警示课堂”,让廉政教育真正深入人心,使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忠诚履职尽责,从而有效预防职务犯罪,为构建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