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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发生”保险事故16起 骗保43万余元获刑

2018-11-13 17:28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近日,西陵法院审理了吴某等四人犯保险诈骗罪一案。被告人吴某等四人从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间,经事先预谋,购买人保财险公司、阳光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随车行和家财险险种,编造或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报案谎称车内、家中财物被盗或故意制造两车相撞现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保险金43001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某、杨某、易某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考虑到案发后全部退赃并获得谅解从犯从轻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杨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易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提醒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通过遵守相关保险法律、法规来维护保险权益,不要贪图小利而动歪门邪念,否则不但会竹篮打水一场空,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