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均已过世,又无其他近亲属
智力四级残疾的她
该如何面对困境
近日,西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指定监护的特别程序案件,这也是西陵法院首例指定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案件。
45岁的石某为家中独女,自幼患有智力残疾,同时在手脚协调方面存在障碍,2019年1月开始被评定为智力残疾四级。早前石某一直由父母照料长大,而在2014年5月和2024年1月,石某的母亲、父亲相继去世。经走访调查,石某已无近亲属,其他亲属也表示不愿履行监护职责。石某所在的社区居委会了解情况后,暂时将其托养在某医院。为根本解决石某今后的生活照料问题,经该居委会和区民政局协商,向石某户籍所在地的西陵法院提出申请,指定该居委会为石某的监护人。 2024年7月22日,经司法鉴定,石某目前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缓”,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西陵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因智力残疾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已故,且无近亲属愿意担任其监护人,居委会自愿承担对范某的监护职责,不仅符合《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也更有利于达到监护效果。法院依法判决宣告石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石某所在社区居委会为其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居委会表示,将继续协调、指导社区居委会以监护人身份为石某办理继承父亲遗产事宜,并设立专项资金账户,账户里的钱专门用于石某今后的生活、医疗等支出。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以来西陵法院首例判决由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案例。审理过程中,法院与检察院、民政局、街道、居委会进行了多次沟通,在了解到石某的具体情况后,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了判决,为维护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司法保障。 什么是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 谁能申请? 哪个法院能管辖? 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书:列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一般包括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同时应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系证明,被申请人的全部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若已死亡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证据材料: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 谁可以当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何审理?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