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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引纠纷 法官倾情调解除心结

2018-11-08 15:30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近日,西陵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梁某路某于201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 2015年10月27日生育儿子小路。2017年12月,梁某路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随路某生活抚养,梁某按时支付抚养费等。但双方于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路某名下的位于西陵区某小区房屋一套未进行分割。原告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款56.8万元及其利息。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路某情绪激动,数次打断梁某发言乃至发生口角争吵。考虑到案情实际,承办法官并未轻率判决。之后一个月的时间里,承办法官不仅耐心劝导梁某及其家人,让他们体谅路某的困难;又劝说路某,让其明白自己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逃避责任的法律后果。

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路某态度逐渐改变,解开心结,后在法庭的组织下,与原告方达成调解:被告路某返还原告梁某购房款60万元,从原告梁某每月支付儿子小路的抚养费1800 元及教育费、医疗费中抵扣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如果被告路某返还原告梁某的购房款不足以抵扣儿子小路的上述费用,则原告梁某另行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如果被告路某返还原告梁某的购房款在抵扣以上费用后仍有余额,则原告梁某不再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