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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300元手机 获刑6个月
——一犯再犯 终被重罚

2019-05-30 14:37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法院

家住宜昌的李某某今年45岁,平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是一名惯偷,曾经因盗窃罪3次入狱。这不,2017年7月刑满释放后,居然不知悔改又“重操旧业”。2018年8月31日18时许,李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趁被害人张某不备,将其随身携带于背包侧袋内的一部某牌手机盗走。后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近日,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另外,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判决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行为的,无论扒窃次数和扒窃数额多少,只要实施扒窃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扒窃。同时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在公众场所一定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尽可能将贵重物品放在自己的视线范围之内。让不法分子无机可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