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1万抵6万”
“交5万抵10万”
“交10万抵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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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购房者买房时经常会碰到向第三方公司支付几万至几十万不等的“团购费”,便可享受相应的优惠。这些团购活动,到底是优惠还是套路?
近日,西陵法院审结一起购房团购费纠纷,具体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案情回顾
2017年3月,章某前往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某售楼部买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表示章某可以参与“交8000抵30000的活动”,并以收取团购优惠服务费的形式收取了章某8000元费用,2017年4月,章某签订了《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8年8月10日,宜昌市住建委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宜昌住建”发布公告:房地产市场乱象严查!第一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违规通报。该售楼部通过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商平台违规收取房款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鄂建〔2017〕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要求,并已作出暂停该项目网签资格、暂停资金拨付、责令立即整改、对企业违规行为予以信用扣分的处理决定;作出责令退款、对企业违规行为予以信用扣分的处理决定。
章某请求判令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章某返还无正当理由占有的8000元,及从2018年8月1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收取团购服务费有相应合同依据,不属于不当利益,且章某确已享受了相应购房优惠,双方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章某不存在任何损失,故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章某无权主张任何权利。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电商团购合作协议书》,约定通过其公司购买位于伍家岗区中南路该项目所有在售产品的客户可享受30000元购房优惠。
2017年3月26日,章某为购买该项目的房屋参加了 “平层户型交8000抵30000”的团购优惠活动,在交纳了8000元团购优惠服务费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章某出具了收据,章某也签署了《团购优惠确认函》。2017年4月28日,章某签订了《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五条第一项约定了“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5877.3元,总金额548000元”。宜昌市房产管理局的《3#楼商品房预售价格申报表》中该房屋总价589183.56元。
章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并已经履行完毕;宜昌住建委对电商平台作出的处理,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审查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章某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章某为购买该房屋参加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平层户型交8000抵30000”的团购优惠活动,也确实享受了优惠房价,章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章某请求返还8000元服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