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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驾驶电动摩托车获判4个月

2019-05-30 14:36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法院

近日,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与大多危险驾驶案件不同,该案的被告人醉酒后驾驶的是一辆无号牌的电动摩托车。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屈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立马”牌电动摩托车,沿宜昌市七一五家属区出入口斜坡往体育场路方向行驶,当其所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体育场路交汇路口时,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值为212.4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大部分人对饮酒驾驶的认识都自动默认为酒后驾驶小轿车、城市小型SUV及面包车等机动车。但时速超过20K/h或者整车质量超过40Kg的电动摩托车也算机动车辆,醉酒后驾驶该类电动车一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官呼吁,不要痴迷觥筹交错,以正确的态度对待饮酒,善待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