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王兴刚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兴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赵某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王兴刚,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860602****,住湖北省保康县马良镇长岭湾村1组。
生效法律文书:(2025)鄂0502民特123号《民事裁定书》
执行案号:(2025)鄂0502执1826号
313965.58元。
提供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金额的5%奖励,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找到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标的全部执行完毕。
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悬赏执行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已发现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多人向本院提供同一财产线索的,按照向本院提供并登记的顺序,只有第一顺位的举报人才能获得奖励)。
马法官 0717-6975086
西陵法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来源:执行局
编辑:郑洁莹(实习)
责编:许斐
审核: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