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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个人信息?

2024-02-29 15:22
来源: 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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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领款通知时真的不敢相信,没想到被骗的钱还能追回来!感谢西陵法院,感谢法官。”

2月27日,西陵法院收到了一面锦旗,这面锦旗来自法院近期审理的一件因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而受到巨额财产损失的被害人刘某某。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刘某超先后召集被告人郭某涛、李某某、闫某某、刘某帅、付某某,通过“上粉”人员在网络上发布租赁微信号的广告,吸引他人扫码添加李某某等团伙成员使用的企业微信号,谎称会将高价租赁的微信号用于搭建公众号平台,以每个定金人民币15元至30元的价格租赁他人的微信号,后以每个100元至600元的价格在某软件上将微信号转卖给他人。

该团伙共计收购422个微信号,卖出156个能关联到公民身份信息的微信号,实名微信号的对外销售价格约69060元,获利37860元。

其中,该犯罪团伙转卖的实名微信号被用于诈骗刘某某,造成其经济损失565077元。

法院审理

经过开庭审理,六名被告人共同收集他人实名微信号并进行出售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各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法院综合考虑了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作出有罪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庭教育,被告人郭某涛、李某某、闫某某、刘某帅、付某某等五人对自己犯罪行为被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从而给被害人刘某某造成了如此巨大的经济损失深感后悔,为此五人各尽所能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130397.58元。2月27日,当刘某某得知司法机关帮助其追回了部分被诈骗赃款,特意在领款当天向西陵法院赠送锦旗以示感谢。

普法时刻

大数据时代,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尤为重要,非法获取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向陌生人转账要慎之又慎,遇大额转账一定要一核再核。同时也要告诫大家,向他人收集、售卖银行卡、微信等用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可能构成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仅要背负刑事责任,所有违法所得将会被没收,还要被判处罚金刑,反而得不偿失。因此请大家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等,守护好自己的存款,不做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做遵法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