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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校园霸凌说“不”!

2024-03-22 09:03
来源: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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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的发生,切实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近日,西陵区人民法院组织集中开展“向校园霸凌说‘不’!”主题宣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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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西陵法院法官走进三峡电力职业学院,为300名师生带来了一场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什么是校园欺凌?有什么表现形式?有什么危害后果?……”活动中,张蔓法官与学生们精彩互动,告诫同学们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学法尊法守法,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坚决不做校园欺凌的施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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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还观看了普法主题动漫《重返庭审现场·少年法庭》。通过此次普法宣传,同学们认识到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危害性,增强了自我保护能力和法治意识,纷纷表示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受到不法侵害时,要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益,始终把法治精神牢记心中,用法律的画笔绘就人生美丽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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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斌法官走进绿萝路小学上普法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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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丹法官通过第五中学广播站为同学们进行法治广播。


西陵法院的法治副校长们将陆续走进辖区校园,聚焦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司法需求,通过主题宣讲、模拟法庭、交流互动等方式,常态化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做实做细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防线,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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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陵法院“共享法庭”在您身边

联系人:尹小编

联系电话:0717-697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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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为都属于校园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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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下述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 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

  • 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 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 恶意排斥、恐吓、威胁、逼迫、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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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校园欺凌”
做到“三不” 

不做受害者

(1)不携带较多的钱和手机等贵重物品,不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

(2)前往厕所、楼道拐角或者学校附近巷子等校园欺凌多发地时尽量结伴而行。

(3)与同学友好相处,宽容、理性、平和解决矛盾,不采用过激方式。

(4)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平时加强身体素质训练,以便在危险的时刻进行自保。

不做欺凌者

故意殴打他人、暴力侮辱他人、暴力索取他人财物、故意非法伤害他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

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1)拒绝煽风点火,拒绝成为欺凌者的“帮凶”。

(2)拒绝当事不关己的旁观者,适当对被欺凌者表达同情和关心。

(3)在能力范围内施以援手,帮助被欺凌者。

(4)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甚至报警。


别忘了

还有法律在保护着“你”
















部分与校园欺凌有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