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学典民堂 | 遛狗不牵绳,出事难逃责

2026-05-09 17:56
来源: 民庭
    浏览: 711

遛狗不牵绳

出事难逃责

五月民法典宣传月

日常生活中,遛狗不牵绳极易引发各类纠纷矛盾。近日,某小区发生一起因未规范牵绳导致犬只之间发生冲撞,当事人上去劝阻而意外受伤的案件。西陵法院结合案情依法划定责任,用真实案例敲响文明养犬警钟。

图片
图片
基本案情
图片

image.png

小李和小王(均为化名)均系某小区业主。小李带宠物狗(牵绳)行至小区栋楼下空地时,突遇小王的宠物狗(未牵绳)与小李宠物狗撕咬。小李见状后,拉扯犬绳试图让两狗分开,在此过程中,小李手指被犬绳拉扯骨折。因赔偿问题,双方经派出所调解未果,故小李诉至法院。


图片
法院审理
图片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物业监控视频和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可以认定小王的宠物狗突然冲撞小李的宠物狗,小李对自己的宠物狗全程佩戴牵引绳并约束,其在制止冲突中手指不慎被牵引绳拉伤,对本次冲突不存在过错。小王外出遛狗不牵绳,引发两只狗冲撞,进而导致小李受伤,小王未尽到饲养人监管责任,应对小李及其宠物狗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图片


图片
法官提醒
图片

文明养犬,遛狗必牵绳是法定义务。不佩戴牵引绳、嘴套,极易引发犬只打斗、伤人、惊扰路人等各类事故。广大市民需自觉遵守养犬管理规定,主动束犬链、戴嘴套、清理粪便,既守护他人人身安全,也规避自身法律风险。

图片
图片
法条链接
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图片

(图片由AI生成)

图片
END

来源 | 民庭

编辑 | 郑洁莹(实习)

责编 | 许斐

审核 | 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