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被其吸引。然而,当未成年人与经纪公司签订合约,试图踏入这片“蓝海”时,潜藏的法律风险与成长隐患也随之浮现。近日,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网络直播的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的判决为行业敲响了警钟,也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
本案中,一家文化传媒公司与一名尚在读高二的未成年人签订了一份《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约》,约定由公司独家代理其所有线上、线下演艺活动。 合作开始不久,双方因履约问题产生矛盾,公司遂以对方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高额违约金。 法院审理 西陵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并非简单的违约之争,而是合同本身的合法性与效力问题。 我国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活动设立了严格的保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均明确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账号注册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时,必须对其身份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这些规定是国家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其遭受网络侵害而设立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本案中,原告公司作为事实上的运营方,在明知签约对象为在校未成年学生、且未获得其监护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即与之订立长期独家经纪合约,并安排其使用他人实名认证的账号进行高强度网络直播活动。该行为完全规避了法律设置的未成年人“防护网”,漠视了其应尽的社会责任与审慎义务,直接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西陵法院依法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经纪合约》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鉴于原告系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方,其基于该无效合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案件虽已审结,但背后的社会问题值得深思。承办法官与民庭负责人在庭审后,特别与涉案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进行了沟通与教育。 对未成年人而言:网络世界充满机遇,但也暗藏风险。过早地将人生重心投入存在不确定性的直播行业,可能影响学业基础与长远发展。青春年华宝贵,应珍惜在校学习时光,扎实知识根基,培养健全人格,为自己探索并选择一条有前途、有意义、可持续的人生道路。面对外界的诱惑,需保持清醒,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明白哪些“合约”签不得,哪些“捷径”走不通。 对家长(监护人)而言:家庭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道防线。监护职责不仅在于提供物质生活,更在于给予充分的关注、引导和情感支持。对于子女接触网络、参与新型社会活动的意愿,应秉持“信任但不可放任”的原则。要加强沟通,了解他们的想法与动态;要主动学习,跟上网络时代的发展;要严格把关,审慎对待涉及子女权益的重大决定,如签署经济合同等。有效的监护与温暖的沟通,是帮助孩子抵御风险、健康成长的坚实后盾。 西法在线提醒:关爱未成年人,保护其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履行社会责任;家庭、学校则应携手为孩子们营造安全、清朗的成长环境,引导他们合理利用网络,奔赴光明未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解读:该条款为网络直播服务设立了清晰的“年龄门槛”和“同意原则”,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当网络商业活动侵害的核心规则。本案中,相关公司的行为直接违反了该条规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用户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 解读:该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平台的责任,要求建立“动态核验机制”,确保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落到实处。公司使用他人账号为未成年人提供直播服务,正是未能履行该核验机制的体现。 来源 | 审管办 编辑 | 李云 责编 | 许斐 审核 | 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