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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喷漆作业,当罚!

2024-08-13 10:32
来源: 行政庭

今年8月15日是第二个全国生态日。今年活动的主题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西陵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露天违规喷漆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生态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担当,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某个体工商户经营轻钢结构、活动板房加工及销售。2023年2月7日,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露天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同年3月,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商户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市政府维持了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并向西陵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西陵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实施露天喷漆作业,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满足不予处罚的4个条件,依法不能免予行政处罚。该商户的环境违法行为是群众信访举报,市生态环境局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商户仅停止了在经营场所进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并未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未依法申报环评文件,不完全满足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依法不能减轻行政处罚。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涉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市政府受理、审查、作出涉诉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故该商户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系个体工商户因污染大气而受到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大气污染是人民群众感受最为直接、反映最为强烈的环境问题,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本案中,该商户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体现了对各类涉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不到位,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处理等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以及保护大气环境的司法态度。

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增强环保合规意识。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了全过程控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废气全过程密闭、收集,确保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为了构建环保合规体系,防范和化解生态环境保护风险,我们需要实现持续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