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众瞩目的高考已经落下帷幕
紧张的招生报考工作即将开始
对于广大考生和家长而言
都可能遇到重重“陷阱”
西法在线提醒广大学生和家长
收好这份“防诈指南”
警惕“高考骗局”
了解前车之鉴,提早“避坑”
如果发现可疑迹象或不幸中招
应当立即报警,及时止损
1. 花钱更改考试成绩
每年高考后便有考生和家长经熟人介绍或网上获悉,得以认识能通过“黑客”进入高招办系统的所谓“高人”,修改高考成绩,同时索要高价“服务费”。
法官提醒: 所谓的黑客入侵修改分数在技术上行不通。高考网上阅卷并非在互联网上,而是采用内网阅卷。考生成绩发布前都做了原始数据存档和数据异地备份。
2. 志愿填报100%保上
不法分子自称掌握内部大数据,能够“精准定位院校”。假冒所谓志愿填报专家身份,声称100%保上,一分不浪费。
通过“志愿填报辅导”APP和网站假借为考生“一对一”服务的名义,收取高额费用后,溜之大吉。
法官提醒:请考生在填报志愿时,综合参考本地招生考试机构和所在中学、有关高校提供的咨询服务信息,结合本人实际情况,自主合理填报,切勿轻信所谓的“高价”志愿填报咨询服务。
3. 伪造录取通知书
不法分子冒充高校招生办人员,向考生寄送伪造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发送相关的录取短信,让考生将学杂费等费用打入诈骗分子指定的银行账号,以骗取钱财。
法官提醒:要通过官网认证的链接或学校、教育部门官方发布的网址进入确认自己的录取信息,转账汇款时要通过多种途径核实账号真伪。
4. 补录名额“内部指标”
不法分子对考生家长谎称某高校的名额没能招满,通过花钱“打点”可让考生获得补录名额,以此骗取考生家长钱财。有些骗子也会谎称有特殊关系,可以购买“内部指标”等。
法官提醒:考生及家长要高度警惕此类“花钱能买大学名额”的诈骗信息,从正规渠道了解、确认考试招生政策和信息,切勿轻信蛊惑,以致上当受骗。
5. 冒充军校招生,可以提前录取
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军校招收“地方委培生”“国防生”的幌子,甚至通过伪造军队公文印章,冒充军队机关或招生部门人员,许诺教育部门认可学历、毕业后一律安排到部队工作等实施诈骗。也有诈骗分子他们会告知诈骗对象需提前录取,提前缴纳学费,否则有退档、无法录取等风险。
法官提醒:提前批次录取主要针对国防、艺术类院校等考生,录取工作全部由计算机系统按志愿和投档规则投档,不受任何人为因素影响。军校招生无内部指标,不会计划外扩招、提前“预录”,提前缴纳学费等,考生和家长也不要被一些假冒文件等哄骗,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
6. 发放国家助学金
骗子利用一些考生家中经济困难,上大学需要通过助学贷款、助学金来交学费的情况,冒充高校、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等,可以为考生申请大学助学金,要求家长先交报名费。
法官提醒:当接到自称高校、教育、财政等工作人员的电话、信息,要发放“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等”时,考生及家长一定要主动与当地教育部门、学校等机构联系求证。
7. 高薪兼职
诈骗分子利用高考结束后的同学假期时间长,兼职可以积累一定社会经验和自己赚取部分收入的心理,利用高薪兼职条件吸引同学,收取定金。
法官提醒:假期想找兼职赚零花钱是很多同学的打算,但高薪轻松的工作往往隐藏着陷阱。对于要求先交押金、培训费或者涉及个人信息的任务,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多渠道验证兼职信息的真实性。
8. 个人信息泄露
诈骗分子利用报考学校、专业等调查问卷,获取考生的身份证信息、银行卡号等个人身份信息,转卖给一些不正规学校用于招生,电话骚扰不断。
法官提醒:无论是填写问卷、参与抽奖还是加入各类社群,都应谨慎提供个人资料,尤其是身份证号、银行账户等敏感信息。时刻铭记,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可能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