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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恶意诽谤奥运选手的“键盘侠们”被禁言!

2021-07-27 10:17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东京奥运会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

这两天

中国队不断传来好消息

看得大家热血沸腾

但网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

7月24日王璐瑶因比赛失利发微博遭遇网络暴力。奥运首金妹妹杨倩被网友翻出2020年一条晒鞋的微博,遭到诋毁辱骂。

针对网上这些不和谐的声音

新浪出手了,

对这些键盘侠们 禁言!

 

恶意抹黑、言语攻击奥运健儿的

行为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又涉嫌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

《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就民事侵权而言,视网络不当言论的具体行为方式,可能会因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网上恶意抹黑、言语攻击他人,还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二十条的规定,对网上恶意抹黑、言语攻击他人的侵权者,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网上恶意抹黑、言语攻击他人,甚至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长期在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网络侵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每位奥运健儿都是为国出征,代表了中国风格与中国精神。他们多年来积极备战付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艰辛,在赛场上挥洒汗水,为国争光,这都是爱国的最好证明,也是对奥运精神的最佳代言。无论比赛结果如何,他们都是这个夏天最可爱的人,值得我们的尊重与敬佩。在此,小编呼吁大家理性观赛,共同为拼搏付出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前方工作人员加油打气!

最后

预祝中国运动健儿

闪耀东京成就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