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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做假账?虚假诉讼了解一下

2023-06-08 10:45
来源: 民庭 周云

 有些自作聪明的人

 

妄想钻法律的漏洞

 

结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脚

 

在一宗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中

 

原告和被告联合

 

虚构借款合同

 

企图瞒天过海

 

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无中生有,虚假诉讼

 

当然逃不过法眼!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和被告邹某是朋友关系。

 

2015年,原告杨某到法院起诉被告邹某,提供了双方的《借条》、银行转款流水,要求被告邹某偿还借款410万元。立案当日,双方经过法院达成了《民事调解书》,约定“邹某在签订协议后十日内还款410万元,并将其名下房屋办理抵押以担保还款”。之后,邹某未还款,房屋也未办理抵押。

 

2019年,杨某、邹某因诈骗被抓,检察机关在公诉过程中发现,杨某2015年转给邹某的资金,当天又通过邹某持有的他人银行卡转回至杨某账户。其资金没有实际出借,两人2015年是做的假借款。


法院审理

 

2022年,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了2015年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对该案件进行再审。

 

经查,杨某与邹某名下的资金交易,通过案外人账户最终形成了一个闭环,资金并未实际出借。同时结合邹某的自述,足以证实双方是“为了以房抵债,而虚构借款合同,通过法院起诉划定债务、设立抵押”。因此,杨某和邹某构成虚假诉讼,杨某原审的相关诉求不应支持,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邹某实际持有胡某9448银行卡,胡某9448银行卡的转账实际就是邹某把资金又转回到杨某名下。款项并没有实际出借。

 

法官说法

 

Q什么是虚假诉讼?

A虚假诉讼,简单来说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虚假诉讼的主体是原告和被告,是双方经过串通,达成共同的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通过法院和法官之手,获得民事裁判文书支持,实现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

 

38.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甄别可能存在虚假诉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照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可能;

4)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双方当事人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等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之间属于亲友、特定关系人或者与关联企业存在利益关系,在诉讼中消极抗辩、主动要求调解或者双方无实质性争议;

9)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借款,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直接予以认可;

10)涉诉标的与其他诉讼或者执行案件相关联;

11)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伪造、变造、涂改等痕迹;

12)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情形;

13)其他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

39.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对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1)传唤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调查、进行质证,由借贷双方陈述借贷合意的形成、款项往来等情况;

2)责令当事人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等原始证据或者通知具体经办人、中介人等证人出庭作证;

3)通知担保物权人、保证人、实际出借人或者用款人等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主动审查明显不合常理的疑点,对被告提供线索且符合法定情形的,依职权调查取证;

5)其他有利于查明事实排除怀疑的措施。

 

虚假诉讼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强制措施程序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再次提醒大家

 

千万不要被诱惑迷了心窍

 

做出错误的选择

 

小编寄语

欲借法庭谋私利

 

反遭惩戒又何必

 

法乃维权之利器

 

切勿妄图将法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