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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登记的物权人一定是真实权利人吗?

2024-04-19 10:03
来源: 民庭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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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甲继承了父母的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甲一直未居住也未管理,30年后发现乙在案涉房屋内居住。甲认为乙霸占房屋,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乙腾退并支付占用费。乙表示案涉房屋已由D公司以物抵债,反诉要求甲配合将案涉房屋过户至乙名下。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不动产查询系统显示案涉房屋登记在甲名下,登记日期2005年1月27日,房产证原件保留在D公司。

1995年,甲欠A货款,遂用案涉房屋抵债。

1997年,A欠B借款,再把案涉房屋抵债给B。

1998年,B欠C公司货款,案涉房屋又抵给C公司。

2006年,C公司被D公司收购。

2008年,D公司欠付乙货款,遂将案涉房屋抵给乙。

房屋的流转如下:

甲的父母→甲→A→B→C→D→乙




法院审理认为




案涉房屋经“以物抵债”方式流转至乙手中,乙取得房屋已支付合理对价,自2008年开始享有了该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仅缺少过户公示。乙是真实物权人,其反诉要求过户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支付租金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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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仅仅具有权利推定的证明力,它只是一种法律拟制状态,在某些特定情况,登记簿所表彰的权利状态并不真实,并不能反映出真实的不动产物权关系。当一方有足够反证时,可以推翻登记簿的推定效力,确认真实的权利人。

本案中,虽然房产证上的名字是甲,但甲实际上已在30年前将房屋抵债,目前乙才是真实的产权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