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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承诺不兑现 “为爱付出”能否要回来

2018-11-09 16:11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归宿,也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当爱已成往事,情或许已经消失殆尽,双方撕破嘴脸,“为爱付出”就成了纠葛的起点。近日,西陵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婚约财产返还引发的纠纷案件。

小张与小梅于2017年12月22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约定新房装修完毕就结婚。期间,小张为小梅购物消费及通过转账、现金和微信红包向小梅给付款项等共支出16000元。并,双方在某婚纱摄影馆拍了婚纱照。新房装修完毕后小张要求办理结婚登记被拒绝,双方就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小张要求小梅返还恋爱期间的消费购物支出、给付款项和婚纱摄影支出等共计20000元。小梅辩称恋爱期间消费购物属于赠与、婚纱摄影支出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开销,认可给付款项9000元为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而且是双方自主自愿,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说明在他们之间已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因此应当允许,否则即是干涉婚姻自由。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对待。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归还受害人。对以结婚为目的的所为之赠与(包括定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对婚约期间的无条件赠与,受赠人无返还义务。本案中,双方基于婚约,男方给付女方的金钱财物可做适当返还。经法官调解,双方同意以小梅支付给小张人民币12000元了结此案。

好的爱情和婚姻一定是需要双方共同磨合,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然后维系双方的情感,才能够让这种关系变得更加持久。但是,在经营爱情和婚姻的过程中,还要注意“给”和“付”的分寸,用心经营,而不是一味“为爱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