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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陵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2人获刑

2018-12-13 17:02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近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成某犯污染环境罪,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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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某、成某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排污许可、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废旧塑料破碎加工和收购、破碎1.8吨废机油壶并将生产废水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通过地下涵管排放至外环境严重污染环境。2018年9月19日,湖北正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某、杨某出具专家意见,认为白某、成某的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价值为人民币一万零二百元。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6日,对被告人白某、成某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该院对两被告人进行刑事和民事双重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有悔罪表现,具备帮教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时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18年11月29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白某、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和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判处被告人白某、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一万零二百元,并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支付公益诉讼机关为本案支出的专家咨询费人民币六千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