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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的邻居宝宝又来啦~

2023-09-12 09:40
来源: 综合办公室
    浏览: 554

上周二

西陵法院

推出

《中国好邻居》

系列合集第一期

↓↓↓

往期回顾
BREAK AWAY


谁还不是个可爱的邻居宝宝?


2023.9.5


最近开始降温了

下雨天和

《中国好邻居》第二期更配哦~

04
邻居在楼道堆放杂物?
事件回顾

1.堆放在楼道的纸箱被烟头引燃 业主坠楼身亡

2019年4月15日,某小区楼道起火,原来是业主家装修,废旧纸箱扔在楼道里没有来得及清理,有人将烟头丢到纸箱上,引发火灾。纪某从5楼窗户跳下,不幸坠楼身亡。此次着火原因正是同楼层的蔡某在楼道堆放的纸板箱引起。


2.醉酒回家 被杂物绊倒胳膊轻微骨折

2021年5月23日,年过六旬的赵先生喝醉酒后独自回家,由于居住的小区没有电梯,在4层转5层的拐角处,不幸被停在楼道口的一辆自行车绊了一跤,致使赵先生左胳膊磕到楼梯,轻微骨折。


   

捡拾废弃物无可非议

但不应该侵占公共空间存放

一旦引发火灾

造成的财产损失难以计数

更会危及自己和邻居生命

在楼道内堆放杂物

不仅害人害己

更属于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三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05
高空抛物?

“就是随手一丢,真没想到会砸到人”

“吵架吵到气头上,情绪太激动了就……”

“当时喝多了,手一滑就掉下去了”

高空抛物者给出的理由五花八门

然而,高空抛物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

“头顶上的安全” 

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规定了高空抛物罪

让我们结合两则案例

来了解高空抛物行为可能导致后果


典型案例

1.祸从天降!高空坠物导致车辆贬值损失

小张将车停在某大厦楼下,不料楼上一窗户玻璃坠落,将小张汽车前挡风玻璃、车顶砸坏。小张报警后,查明系大厦八楼玻璃窗户老化、门框松动所致。小张的车经4S店维修,花费2万元。后小张委托城区某鉴定机构,评估车辆贬值损失1.5万元。小张将大厦八楼业主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维修费2万元及新车贬值损失1.5万元。

西陵法院审理认为,大厦八楼业主作为坠落窗户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在门框老化松动的情况下,疏于维护、放任危险发生,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坠落的窗户玻璃属于室内部分,是八楼业主的专有部分,不在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故物业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小张主张的贬值损失1.5万元,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八楼业主赔偿小张损失2万元。


2.男子两次高空抛物获拘役

2021年6月8日,家住30楼的徐某随手将一个装有半杯水的塑料杯从书房窗户抛下,杯子砸到有居民和车辆往来的小区主干道上。坐在楼底石凳上休息的一位住户险些被砸中,所幸并未造成人员伤亡。6月15日,徐某在家中吃完小龙虾后,再次将一个装有小龙虾残渣的白色塑料碗从卧室的窗户抛下,又砸到小区主干道上。民警从被抛下的塑料杯上贴有的外卖订单信息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徐某,徐某承认两次高空抛物均是他所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区主干道人流量较大,在夜晚乃至凌晨都可能有居民经过,而从30楼的高空向下抛掷装有一定重量物品的塑料容器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可能引发严重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徐某明知这种危险,仍从家中窗户向下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综合考量徐某的认罪态度等情节,最终,法院判处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06
遛狗不牵绳?


往期回顾
BREAK AWAY

爱宠伤人要担责 主人们都长点心吧!


2022.9.21

点击上方链接查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对于“遛狗不拴绳”造成的侵权责任承担,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2023年3月1日发布的《宜昌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条中明确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文明行为规范、自律公约和公共秩序。分别从养犬和携犬只外出列举出应当遵守的规定,明确养犬人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遛犬不牵绳、犬便不清理、犬吠扰民等不文明行为列入条例中,坚持重点治理的原则,回应市民群众的强烈呼声。条例在超过规定数量犬只、放弃饲养犬只、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犬只无害化处理、犬只患狂犬病处置等情形对养犬人作了要求和规定

2.造成他人损害

如果未对他人造成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害,就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过失。此处损害系指被侵权人因侵害事实而遭受了实际损害,对于起诉单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损害结果与饲养的动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一环。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犬只与人体不存在接触,但若伤害与犬只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犬只突然腾跃、追赶、吠叫引起被侵权人恐慌的,仍可认定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若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若对所饲养动物已采取安全措施但犬只仍然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犬只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换言之,在饲养动物损害纠纷的案件中,遛狗拴绳与不拴绳的免责后果是不一样的,前者可能免于承担责任,后者只能减轻责任且需要对方存在故意。



远亲不如近邻

邻里关系的好坏

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生活质量

和谐的邻里关系

需要大家共同维护

彼此之间互敬、互信、互助、互让

多一分包容✅,少一分抱怨


共同构建和谐美丽的邻里环境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