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此前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经受过行政处罚,本就应当受到警醒。这次再次饮酒且醉酒后违法驾驶机动车,对你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5月17日,在一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的庭审过程中,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邬兴山作为出庭负责人,耐心向原告龚某说明吊销驾照的理由。该案经过当庭释法,原告表示接受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结果,并当庭撤诉。
近日
西陵法院通过
行政机关应诉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方式
当庭成功化解一起
因吊销驾驶许可证引发的行政纠纷
原告龚某当庭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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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日16时许,龚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驶至某路段时遇执行民警检查,执勤民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8mg/100 ml。2024年1月3日,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龚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08mg/100ml。因龚某曾于2017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支队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本次构成再次饮酒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15日,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对龚某作出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龚某对该行政处罚不服,遂向西陵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承办法官按照庭审程序,引导各方当事人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就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重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邬兴山正面回应当事人的诉求,对案件事实及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查处酒驾不是目的,震慑违法、防范事故才是根本。酒驾醉驾害人害己,其违法成本高昂,不仅保险不赔付,严重的还要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龚某2017年因酒驾已受过处罚,如今又醉驾,主观过错明显,对其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危险,案涉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承办法官刘晓蓉也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向龚某阐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及法律后果,其血液酒精含量已超过80mg/100ml,虽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醉驾违法事实清楚,案涉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经过承办法官与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庭应诉负责人的共同释法,龚某对自己酒后驾车的行为不再予以否认,并表示愿意接受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当庭主动撤回起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发声,实现了‘告官见官、出庭发声’,让群众切实感受到自己的诉求被高度重视,为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承办法官表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在庭审中与行政相对人直接对话,对于缓解其对立情绪,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西陵法院通过与西陵区司法局建立出庭应诉季度通报机制,倒逼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确保“关键少数”积极回应“关键问题”,出庭应诉率与出庭发声率均达到100%。
西陵法院将推动和完善“一把手”出庭应诉机制,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做好应诉指导,不断丰富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方式,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法治西陵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