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交通事故“私了”后,保险公司还要赔吗?

2023-10-12 11:05
来源: 民庭 莊丽
    浏览: 873


朋友借了我的车结果发生了意外责任不在我已私了赔付保险公司是否还需赔付?今天西陵法院向您解答疑惑!

 

基本案情

2023330日,吴某驾驶的普通三轮载货摩托车倒溜撞上行驶在后的车辆,被撞车辆是胡某借用的,原车主为王某,且已通过电子投保的方式为其车辆在某投保公司投保并取得《机动车商业保险(电子保单)》。

经协商,吴某赔偿1.2万元,胡某同意其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并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

随后,王某向某财保公司索赔。2023417日,某财保公司向王某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载明拒赔理由为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王某不服,遂成讼。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存在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情形?

保险条款中将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作为免责情形,旨在督促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履行最大诚信义务,即其应客观、真实反映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情况,以便保险人能准确核定保险事故、依约赔付、依法行使代位追偿权。这既是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约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应受其约束,如若违反,保险人有权据此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胡某作为驾驶人故意隐瞒事故真相,在向第三者索要赔偿后,与之达成有悖于客观事实的事故责任认定,而被保险人并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以期取得利益最大化,该行为明显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影响了案涉保险事故的责任认定、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其行为性质以及损害后果属于免责条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

争议焦点2:保险公司对于免责事由是否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双方采取线上投保的方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于包括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在内的所有免责条款均采用字体加粗加黑的方式予以提示,还设置了投保人不阅读合同内容将无法进行到下一步的操作,且投保人王某通过电子签名确认其已了解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全部合同内容,后续经过实名认证缴纳保险费。上述行为应视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即免责条款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因驾驶人的不诚信行为,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西陵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诉请西陵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代位追偿是指,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是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但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和事故另一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就意味着放弃对事故另一方要求其他赔偿的权利同时也就丧失了请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

如保险公司在不知道被保险人已经签订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做出理赔的,这笔理赔款就属于不当得利,保险公司可依法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其垫付的理赔款。

 

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