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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维修、高价索赔”行不通!

2025-01-21 15:47
来源: 民庭
浏览: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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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

小李开车在路上行驶

因操作不当

与路边树木绿化带发生碰撞

造成树木绿化带、路灯、车辆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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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小李在未经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下,将案涉车辆以3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二手车商并运送至外地,并协商后续理赔事宜及保险金利益与其无关,并协助完成了车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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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小李配合二手车商以自己的名义准备了诉讼材料及委托代理手续,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希望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范围内对案涉车辆的损失33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

小李在2023年8月9日将保险金的请求权转移给某租赁公司,目前并未到保险公司进行更改。且在事故发生后,私自将车辆拖到外地维修,怀疑本次事故属于诈保。案涉车辆在公司投保车损险,但原告本次起诉的金额过高,其主张的依据没有得到双方的确认,对金额亦不予认可。

小李和保险公司均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评估结论为修复费用24万余元、损坏配件残值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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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陵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起诉后将案涉车辆出售给案外人并已办理转移登记,相关权利及义务已同步转让给买受人,小李不享有对案涉车辆的保险金请求权。

根据法律规定及案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有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义务,亦有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的维修方式、维修机构等跟维修相关事宜的义务。但小李在事发后次日就将案涉车辆直接送往与保险事故发生地、车辆登记地、投保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住所地等无关的外地进行维修,后又将车辆出售,致使保险人无法核查案涉车辆受损的具体情况和维修项目。且当事人始终隐瞒其车辆已出售给案外人的事实,甚至在提交视频证据、两次评估过程中均悬挂过户登记前的原车牌号,以期造成小李仍为案涉车辆所有权人的假象。上述行为既有违常理,又背离保险合同的约定,由此造成保险公司难以定损导致拒赔的法律后果应由小李自行承担。

经法院向小李核实,案件受理费及律师代理费均非本人支付,虽然起诉状及委托代理手续由本人签名,但均系根据他人指示完成。并且小李从未参与案件庭审及后续质证、询问过程,其亦表示对案情不清楚、代理律师无需向其汇报案件进展、案件结果与其无关。

综上,自始至终,小李均是根据他人指示配合完成诉讼,其本人既无向保险人索赔之意思表示,也无主动参加诉讼之行为。案涉车辆虽已经实际修复,但小李并未实际支付费用,且其出售车辆所得价款已高于评估价,故不能认定其因本次事故受到财产损失。对小李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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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应当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为真正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避免被保险人利用低价维修、高价索赔赚取差价,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们,发生保险事故后,一定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报案并积极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坚决杜绝车险黄牛利用司法程序牟利,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

近年来,车险“黄牛”利用司法程序“低价维修、高价索赔”赚取差价牟利的案件呈递增趋势,车险“黄牛”参与的案件一般呈现以下特征:

1. 事故车一般是高端品牌车辆。宝马、奔驰、奥迪等较为常见,这类车辆汽车零整比高,因而按照更换配件价值来计算损失时,往往可以评估出无限接近于全损的价格。

2. 事故发生后车主与保险公司沟通少。很多车主在遇到这类保险事故后,很快就有黄牛贩子将事故车买断,车辆一旦脱手,车主和保险公司自然不会再产生交集,也不可能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车辆进行维修。

3. 单方委托鉴定是常规操作。为了确定损失金额,车险黄牛通常会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的金额通常与整车全损价格非常接近,甚至达到90%以上。

4. 没有合理理由,不接受保险公司按照全损理赔。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基于车损价格过高而主张按照投保金额进行理赔,理赔金额甚至是高于鉴定金额的,但车险黄牛一般不会接受这样的方案,原因在于事故车在经过简单维修(通常使用拆车件、副厂件)后还可以再次高价卖出。但若按照全损理赔,则事故车残值必须交付保险公司,黄牛就彻底失去了赚取差价的机会。

5. 维修后不提交真实维修价格。由于车险黄牛通常是低价维修,所以即使其主张车辆已经维修了,也不敢提交真实的维修价值,否则法院将按照维修价值判赔,直接让其高价索赔的目的落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十条第一款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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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民庭 莊丽

编辑:李云

责编:许斐

审核: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