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应当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为真正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避免被保险人利用低价维修、高价索赔赚取差价,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们,发生保险事故后,一定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报案并积极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坚决杜绝车险黄牛利用司法程序牟利,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
近年来,车险“黄牛”利用司法程序“低价维修、高价索赔”赚取差价牟利的案件呈递增趋势,车险“黄牛”参与的案件一般呈现以下特征:
1. 事故车一般是高端品牌车辆。宝马、奔驰、奥迪等较为常见,这类车辆汽车零整比高,因而按照更换配件价值来计算损失时,往往可以评估出无限接近于全损的价格。
2. 事故发生后车主与保险公司沟通少。很多车主在遇到这类保险事故后,很快就有黄牛贩子将事故车买断,车辆一旦脱手,车主和保险公司自然不会再产生交集,也不可能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车辆进行维修。
3. 单方委托鉴定是常规操作。为了确定损失金额,车险黄牛通常会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的金额通常与整车全损价格非常接近,甚至达到90%以上。
4. 没有合理理由,不接受保险公司按照全损理赔。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基于车损价格过高而主张按照投保金额进行理赔,理赔金额甚至是高于鉴定金额的,但车险黄牛一般不会接受这样的方案,原因在于事故车在经过简单维修(通常使用拆车件、副厂件)后还可以再次高价卖出。但若按照全损理赔,则事故车残值必须交付保险公司,黄牛就彻底失去了赚取差价的机会。
5. 维修后不提交真实维修价格。由于车险黄牛通常是低价维修,所以即使其主张车辆已经维修了,也不敢提交真实的维修价值,否则法院将按照维修价值判赔,直接让其高价索赔的目的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