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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法网难逃!

2025-07-18 16:38
来源: 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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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的基本义务,更是维系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福祉的基石。任何逃避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近日,西陵法院办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就为心存侥幸者亮明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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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1年至2023年间,谢某在个人经营的甲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冯某和李某介绍,从牛某实际控制的三个公司为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1张,总金额共计人民币718万余元,抵扣总税款共计82万余元。冯某收取好处费21万余元,李某收取好处费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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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西陵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冯某、李某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法院根据相关量刑情节依法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缓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五至十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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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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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本源,依法征收、管理并使用税款,关乎国计民生及社会公共福祉。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及纳税主体的法定义务,不容规避。

全体纳税人及纳税义务人,必须恪守税法,切实履行法定纳税申报及缴纳义务。

任何妄图通过非法手段虚开发票、逃避纳税之行为,都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藐视,必将受到法律之严惩,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及经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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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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