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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4.1亿元!53人获刑!法院判了!

2023-09-28 11:00
来源: 刑庭


只要用自己的银行卡刷刷流水帮他人提取现金就能轻轻松松月入过万是不是很吸引你 殊不知“高薪”的背后却是为不法分子“跑分”洗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近日西陵法院对程某某、曹某某等53涉及境外网络开设赌场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集团系列案件进行宣判

 

基本案情

202111月至20225月,程某某等29人在境外赌博平台参与赌博,并实施帮助境外网络赌博平台发展会员、下线的行为。经审计,上述人员开设赌场赌资金额总计1094万余元,非法获利总计117万余元。

 

20223月,“欢喜”(身份不详)通过境外加密通讯软件联系曹某某帮助境外网络赌博平台从事收付款活动,并承诺支付曹某某千分之四的提成。曹某某等24人使用银行卡或办理新银行卡用于帮助赌博平台收付款赚取佣金,即所谓的“跑分”。曹某某等24人用于作案的银行卡内流入资金共计4.1亿余元。

 

法院判决

西陵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某等24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相关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等24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211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000元至35000元不等。24名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386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银行卡、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程某某等29名被告人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线,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述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其认罪认罚及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某等29人拘役2个月至有期徒刑28个月,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金不等。

 

 

什么是跑分?

“跑分”的本质就是“洗钱”,指犯罪分子通过银行卡或其它交易平台,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将赃款分流、洗白。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40号)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当前,网络犯罪呈持续高发态势,一些人为获利,明知他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还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或出借给他人,帮助其转移赃款或提供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参与者需承担法律责任。不要被高额收益所诱惑,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