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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抖音诋毁公司名誉?法院判了!

2024-03-18 15:13
来源: 民庭 覃雅婧

利用碎片化的时间刷短视频

已经成为多数人常见的娱乐方式之一

随着网络平台飞速发展

大众在网络发表言论自由度提高

传播速度变快 影响力变大

一段小小言论也可能造成很大影响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每个公民都应当遵纪守法、谨言慎行

如果发布的内容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抖音短视频内容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陈某在帮好友修车过程中发现车辆的线路被人为破坏,陈某认为同行的行为破坏了行业形象,感到异常愤怒,于是发布抖音视频“飞翔站出来挨打”(置顶发布)。视频中陈某陈述并配有字幕:“宜昌城区某某德系名车升级改装店、贴膜改装店都是垃圾”“飞翔你要站出来挨打,挨打要立正”“你**是害人的垃圾”“不要在宜昌招摇撞骗”等带有侮辱性及贬损性语言的内容。该视频获得3.4万阅读量,116点赞,发布次日被投诉侵权下架。

后陈某将另一与飞翔公司有关视频分享至朋友圈,并配文:“昨天教你们避坑,半个宜昌都要炸锅了”“宜昌飞翔宜昌的车主注意避坑”等。

上述视频发布后,多个已经在飞翔公司交付定金的买家私下联系,向其发送了陈某在抖音发布的视频,并要求退还定金,飞翔公司对多个付定金的买家进行了退款。

飞翔公司认为,陈某在网络平台上虚构事实诽谤他人是一种明显的网络侵权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立即停止其侵权的行为,删除涉嫌侵权行为的内容,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

(文中人名、店名均为化名)



法院审理


西陵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抖音和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视频中,虽然未表明飞翔公司的全称,但其陈述的“宜昌某德系名车升级改装店”“宜昌飞翔公司”均可指向该公司,且该公司对外经营的商标、名称均为“飞翔名车升级改装”,视频中指向明显,可以确定陈某所述为原告公司。

根据车辆损坏的车主陈述,车主亦不明知其车内线束是被哪家改装店做混乱的,而陈某在未核实消息真伪的情况下,即在其发布的视频中,使用具有明显贬损、侮辱的字眼,如“害人的垃圾”“招摇撞骗”来评价飞翔公司,具有主观过错。

根据目前短视频的覆盖面及推广规则,陈某发布的抖音视频推送给汽车改装相关领域的用户,陈某本身也从事汽车改装,其粉丝用户亦关注相关领域。陈某的视频造成飞翔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贬损,依法构成对飞翔公司的名誉的侵害。故法院支持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但其要求赔偿5万元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酌情支持5000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更不能成为侮辱、贬损、诋毁他人的“异域空间”。对于网络纷繁复杂的信息,每一个公民作为传播者都应该采取谨慎态度,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使更多的短视频用于弘扬传播正能量。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