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谋取利益
不惜铤而走险办假证、做假章?
“办假证”看似是一条“捷径”
实际上是走上了人生的“歧路”
近日,西陵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伪造证件、印章的案件
2024年5月至2025年2月,赵某某在自家住所内悄悄搭建起一个“造假作坊”,购置电脑、刻章机等设备后,干起了伪造印章、证件牟利的勾当。他不仅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甚至直接买卖各类国家机关证件,形成“伪造-收购-出售”的违法链条。 经查,赵某某在不到一年时间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134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44枚,涵盖多个行政机关公章、专用章等关键印章,并以10元至120元不等的价格将这些伪造的印章批量出售给胡某某(已另案处理)。此外,赵某某从胡某某处收购行驶证、离婚证等国家机关证件31本,利用自己伪造的婚姻登记处公章伪造离婚证2本向他人出售。上述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241元。 西陵法院经审理后,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假章假证假公文种类广泛,涵盖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公司公章、资格许可等诸多与社会公共事务、公民基本权益息息相关的领域,不仅严重侵犯社会公平正义和管理秩序,还会衍生关联犯罪,引发“次生危害”,对国家市场经济运行和法治化营商环境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破坏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 法官提醒,切勿因图一时方便或抱有侥幸心理,购买、使用伪造的证件、印章,此类行为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还将构成犯罪。网上所谓的“办证快”“包过检”,均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务必警惕造假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来源 | 刑庭 编辑 | 郑洁莹(实习) 责编 | 许斐 审核 | 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