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年6月是我国第14个全民禁毒宣传月,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西陵法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对犯罪分子的依法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增强防范毒品意识、净化社会环境的坚定决心和司法担当。
01
案例一:赵某军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3月,被告人赵某军受高某(另案处理)委托,先后两次在宜昌市某公交站台附近向“田姐”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冰毒与麻果共计约1.75克,赵某军从中截留毒品约0.35克。随后,高某委任他人将藏有前述毒品的衣服通过快递,从宜昌市运输至浙江省金华市、上海市供自己和朋友吸食。
裁判结果
西陵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军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麻果,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情况,依法对被告人赵某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赵某军代购毒品后截留毒品实为购毒者支付的酬劳,虽然赵某军获取的并非金钱利益,但是截留的毒品对赵某军来说都是变相牟利,故法院对赵某军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了有期徒刑六个月。
02
案例二:余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3日,被告人余某在宜昌市某小区路口,将其以500元人民币从贩毒人员张某(已另案处理)处购买的毒品“冰毒”2小袋(共0.17克)和“麻果”2颗(共0.184克)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盛某,被告人余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00元。当晚,被告人余某容留吸毒人员盛某、赵某、王某在家中吸食毒品“麻果”和“冰毒”。
被告人余某与吸毒人员王某约定,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其贩卖2小袋毒品“冰毒”和2颗毒品“麻果”,随后余非带领王某前往宜昌市某小区取毒品时被民警查获,该毒资800元人民币被告人余某已挥霍。
裁判结果
西陵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在第二起贩卖毒品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余某还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不仅包括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等,还包括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容留的场所既包括自己家中,也包括由自己实际控制的酒店房间等场所。若是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吸毒提供处所和集中为多人提供吸毒场所的行为将会被重点打击。
03
案例三:被告人龚某因吸毒致幻防火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龚某在其位于宜昌市的住宅内,因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使用打火机点燃床上的被套进行“驱鬼”,并关上房门外出,致室内发生火灾。后消防大队及时将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经鉴定,龚某作案时患有精神障碍(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属于自陷性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结果
西陵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本案因为消防扑救及时,没有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龚某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以放火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吸毒会引发神经系统损害,甚至引起精神疾病,不仅损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还易导致行为失控,产生幻觉,诱发杀人、伤害等次生犯罪。本案是一起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进而纵火的典型案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我国司法实践,因吸食毒品导致的精神障碍属于自陷性行为,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故吸食毒品后实施的犯罪行为仍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吸毒既害己,还害人,吸食毒品不能成为免责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