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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伙伴翻脸》

2013-07-24 14:28
作者: 黄正康

   

《合作伙伴翻脸》

本是合伙人,却因利益分配闹翻脸,唉,又一出朋友变敌人的人间闹剧。

早在几年前,张春(化名)的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一项目签订供货合同,为该工程提供砂石料。一个月后,张春的朋友袁古(化名)出资加入张春公司,并拥有50%股权。工程完工后,袁古与建筑公司进行了单独结算,并收取80余万元货款。没想到,合作没多久,因这笔大额款项的利润分成问题,双方产生矛盾。袁古上法院追讨所有投资款,并要求分割盈利。

日前,经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春与袁古并非合伙关系,而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关系,袁古提出返还投资款并分割盈利等诉讼请求,无异于请求抽逃公司资本和私分公司营业收入,与国家的公司法人制度相悖,遂依法驳回了原告袁古的诉讼请求。

记者有话说:投资有风险,人人须谨慎。

法官点评:商业活动中,个人合伙与公司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主体,二者对外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对内享有的权利都是完全不同的。个人合伙是以个人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是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