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能否以租赁排除强制执行?
2024-03-19 08:43
来源: 民庭 周云
浏览: 2179
2024-03-19 08:43
|
来源:民庭 周云
2015年8月,法院在执行A公司与B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封了一处房屋。案外人甲公司表示2013年承租了案涉房屋,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年,年租金10万元,甲公司为B公司施工的配电工程款一次性抵付20年房屋租赁费。甲公司认为拍卖执行侵害了其权益,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承租人请求排除强制执行,需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并实际占有该房屋。
案涉房屋自2015年8月被法院查封,虽然甲公司提供了2013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后续物业费收据等,但前述票据起始于2019年,仅能证明2019年之后的租赁事实,不能证明在2015年8月法院查封前已持续、稳定地占用该房。故法院依法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725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民法理论中熟知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若租赁关系成立在前,法律应保护租赁关系的稳定。执行阶段中也有“带租拍卖”的惯例。
但实践中往往也有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串通,通过倒签租赁合同(倒签,即是合同落款时间早于实际书写时间),以虚假租赁阻碍执行。
![图片](/upload/image/20240321/6384660744576154049047465)
一是租期较长。从不动产租赁市场的正常形态来看,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的租赁合同大多数是一年期或者三年、五年期。虚假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的租期一般都超过五年,甚至是法定最长租期二十年,且多为一次性签订,而非多次续订。
二是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在设定抵押或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往往通过倒签时间,将租赁合同落款时间设在抵押或查封前,以达到阻碍执行的目的。
三是约定租赁价格及支付方式异常。虚假租赁关系的租金普遍价格较低,往往低于市场价格,且租金相对固定,租赁期间内保持不变。支付方式异常主要体现在一次性支付大额租金,且大部分通过现金支付,出租人只出具收条作为支付凭据,无银行流水予以佐证。
四是不动产标的物占有异常。虚假租赁合同往往无占有之实,被执行人获悉法院拍卖或者查封信息时,才制造案外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的假象,企图蒙混过关。同时,虚假的承租人在身份上往往为被执行人亲属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实践中,可以通过审查承租人是否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是否支付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或是否以涉案房屋住址办理营业执照等方式确定其是否为实际占有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