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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卡成了隐私“泄密卡”?

2025-03-05 17:50
来源: 刑庭
    浏览: 207

在当下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

手机已然成为了人们的体外化器官

这个体外化器官能够与

外界进行信息交流的内核是一张电话卡

于是这样一张小小的电话卡中

承载着我们巨量的个人信息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

你亲自实名登记的电话卡可能正在被倒卖

甚至用于违法犯罪...

近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倒卖电话卡、偷开副卡进行牟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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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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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7月至2024年8月,谭某某、王某、谢某某等人在宜昌、淮安等地租用民房,假设网络通讯设备,利用网络工具读取实名制电话卡信息、接收验证码,后用于批量绑定 QQ、微信等网络社交账号并予以出售获利。经查,谢某某还将部分电话卡提供给某获利。谢某某出售网络社交账号、电话卡违法所得不低于18万元,用于支付同伙工资9万余元,谢某某获利不低于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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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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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陵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谢某某等六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集他人实名制电话卡并出售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根据相关量刑情节对六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四年不等,追缴非法所得并罚款二万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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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条 链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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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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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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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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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提供、分享、丢弃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证等敏感信息,以及不随意点击来路不明的链接。一旦发现个人信息遭受侵害,要及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