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担保有期限!“到底什么时候是个头?”

2021-07-13 09:36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在民间借贷中,为了保证借款人的利益,常常需要有人做担保,众所周知,担保是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的,那么,你知道担保人的保证是有期限的吗?

近期,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小明因超市扩建需要资金周转,向同学小红借款,小红无钱,推荐其朋友小东。小明提出向小东借款10万元,月息1分,因小东对小明不熟,故提出要小红作为担保人。2017年8月5日,三方商议后签订《借条》,载明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小红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当日,小东向小明银行转账10万元。

2019年8月,借款到期,小明无力还款,本金分文未付,小东向小明催要,小明称缓几个月。碍于情面,小东未向担保人小红催要。

2020年12月,逾期一年多,小东得知小明将超市转让他人,后电话失联。小东遂将小明和小红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偿还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时,小明下落不明,小红到庭辩称不是借款人,担保已过期限,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担保法》。依据《担保法》规定,因《借条》中未约定担保方式,故小红和小东之间存在连带保证关系。因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应为债务履行届满后6个月,因小东未在债务到期后6个月内(2019年8月—2020年2月)向小红主张责任,故保证责任免除。法院遂判决小明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小红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担保,是常见的债务履行方式。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在合同编新增了《保证合同》这一章,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维权,防止“权利沉睡”,让保证人得以及时“解脱”,让社会关系迅速恢复,法理上要求保证是有期限的。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只有在此期间内才担责,逾期则免责。

关于保证期间的设定,《民法典》第692条:

1、可自行约定长短(充分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

2、若约定的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间同时届满,视为没有约定。

3、若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适用不同,《民法典》第693条: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注意,是“诉讼、仲裁”两种公权力行为)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注意,是“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这范围就大了,除了诉讼仲裁之外,还包括电话催收、微信聊天等私人行为)

 

有担保的借款人也不能“高枕无忧”,

要在期限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权利不用,

可能会过期作废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