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朱博文、冯永国、王华、湖北王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余某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朱博文,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50219880924****,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红星路42号。
冯永国,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272619731103****,住兴山县黄粮镇黄粮坪村2组。
湖北王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城东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王华,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9630201****,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城东大道28号。
生效法律文书:(2024)鄂05民终267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25)鄂0502执71号
71560.56元及案件执行费855.66元。
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5%。
标的全部执行完毕。
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悬赏执行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已发现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多人向本院提供同一财产线索的,按照向本院提供并登记的顺序,只有第一顺位的举报人才能获得奖励)。
王法官 0717-6975085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丽豪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宜昌市丽豪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宜昌市丽豪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渭河四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17591024。
生效法律文书:(2023)鄂05民终201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23)鄂0502执3772号
354822元及案件执行费5222元。
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
标的全部执行完毕。
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悬赏执行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已发现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多人向本院提供同一财产线索的,按照向本院提供并登记的顺序,只有第一顺位的举报人才能获得奖励)。
王法官 0717-6975085
西陵法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来源:执行局 编辑:郑洁莹(实习) 责编:许斐 审核: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