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受了工伤,应当向哪儿的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是公司注册地还是实际经营地还是受伤地点呢?日常生活中,异地营业、异地用工、异地建设的情况屡见不鲜,用人公司的注册地与实际的劳动场所不一致的情况普遍存在。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若未给招用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何地的工伤保险部门进行认定?
近日,西陵法院审理的某航运公司诉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吴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就涉及这类工伤管辖权的情况。
基本案情
某航运公司系某船舶登记的所有权人和经营人,其经营范围主要为水路货物运输,登记住所地为固始县城关南山头。该船舶经营路线范围是重庆万州至上海,根据货物需要决定航运路线。2021年5月,吴某受雇到该船舶上工作,职位为普通船员。吴某在船工作期间,该航运公司未与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2年9月,该船舶从重庆万州到宜昌猇亭云池港运送盐,行驶至宜昌市猇亭区云池港卸货并停靠在该港口一月有余,吴某在此期间不慎从驾驶室3楼下2楼时滑倒。当日,吴某到宜昌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
2023年3月,吴某向河南省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县人社部门以其没有管辖权决定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2023年4月,吴某向宜昌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经审查认定吴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工伤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某航运公司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书》,向西陵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工伤认定应当由公司注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原告的公司注册地是河南固始,被告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案无管辖权,应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
西陵法院审理后认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经生效判决确认,本案中吴某伤害事故发生时与某航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航运公司应为吴某及时申报并参加工伤保险,但该航运公司并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航运公司的生产经营地系指航运公司开展日常运营、管理以及提供航运服务的主要场所。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理解“生产经营地”可以确保职工在遭受工伤时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救治,维护其合法权益,亦有利于及时化解企业和职工的劳动争议,促进社会和谐。故工伤认定中对“生产经营地”的理解不应过于狭隘,船舶航运公司的“生产经营地”应该包括船舶停靠的港口、办公场所所在地,以及进行业务活动如货物运输、船舶维护、船员管理等职工实际从事工作的地点。
本案中,吴某所从事船员工作的轮船长期停经宜昌市长江水域,且案发时已在猇亭云池港口停泊二十余天。吴某在船舶停泊在港口等待卸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其实际提供劳动的场所即为宜昌市。
在固始县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宜昌作为其受伤及船舶停靠的地点可以理解为“生产经营地”,吴某向市人社申请工伤认定符合客观实际,更有利于处理工伤保险赔付等后续事宜,也可以更好的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亦与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相一致,市人社局以宜昌市作为生产经营地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无不当。故法院依法对航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七条第三款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后语
本案审理过程中,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生产经营地进行了更为符合实际生产生活情况的理解,以实际提供劳动的场所作为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地并可以以该地作为工伤认定的管辖地。在认定工伤认定结论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进一步处理工伤保险赔付等事宜,以更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