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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走验收评定流程就不付广告费?法院判了!

2023-08-10 08:53
来源: 民庭 周云

近日,宜昌西陵法院审理了一起广告合同纠纷案件。没有走验收评定流程就不用付广告费了吗?且看西陵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226月,A广告公司和B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某项目裸眼3D大屏视频制作合同》,约定为了宣传品牌、产品,B公司委托A公司制作宜昌某楼盘推广户外动画,并在3D大屏播放。合同对动画制作细节、效果、交付时间进行了约定,合同价款97900元。

合同签订后,A广告公司依约制作动画,并在重大节日期间播放。202211月、12月,B房地产公司策划部负责人李某分别在《客户确认单》、《项目完成确认单》上签字。A广告公司也将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予B房地产公司,但B房地产公司迟迟未付款,A广告公司无奈只好诉至法院。

 

庭审纪实

庭审中,被告B房地产公司辩称:虽然确认单上有被告工作人员李某的签名,但依据合同约定,确认单须经被告加盖公章确认,个人签名不具有效力。另外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广告效果还要经被告验收打分、评定合格后才付款,现这些流程没有走,付款条件尚未达到,故被告可以不付款。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法院审理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合同第5.4条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现查明原告已在202212月交付足额有效增值税发票,李某作为被告工作人员,其签字系职务行为,应视为被告签收。

合同第5.13条约定了按考核评分付款。该条款表明被告的付款是附条件的,即考核通过,才付款。依据合同第5.14条,考核评分由被告主要实施,被告评估后由双方盖章才能结算。本案中,原告制作的广告动画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告作为评估义务人迟迟不予评估,怠于考核,明显属于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本案付款条件已成就。

综上,西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B房地产公司向原告A广告公司支付货款97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附加生效或失效的条件,但有些当事人可能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违背诚信原则,恶意地促成条件成就或者阻止条件不成就。为了维护诚信原则,法律就有必要对这种恶意的行为予以规范,对这种不正当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即进行拟制,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的结果。

负责人签字,视为职务行为,代表公司意志,公司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策划部负责人李某在两份《客户确认单》、《项目完成确认单》上签字,均是履行职务,代表公司对原告履行合同完毕的一种认可。法律并未要求公司必须同时盖章、签字才产生意思表示,故被告辩称没有公司盖章,没有效力,法院不予采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了考核通过,才付款,但被告作为考核人,迟迟不予考核,明显是为了自身利益而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成就。

 

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8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8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